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650號
KSDV,105,司促,22650,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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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財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財旺於民國8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累計90,567元正未給付
  ,(其中20,871元為本金, 69,6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650號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財旺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871 │     │7月1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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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