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綺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綺茹於民國94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
月18日止累計15,194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3元為本金;
456元為利息;1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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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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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綺茹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4613 │ │7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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