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許坤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