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4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代 理 人 吳清成
債 務 人 PICA AILYN BUBAN 亞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