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741號
KSDV,105,司促,21741,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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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瑞雅
債 務 人 何飛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瑞雅於民國97-101年間邀同債務人何飛昌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359,08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
    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
    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5%浮動計息,其中
    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
    為年率1.69%,嗣後陸續調降至年率1.6 2%,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民國105年6月30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
    2.62%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何瑞雅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2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9,11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何飛昌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飛昌、何│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309118│瑞雅   │1月01日起  │3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   │     │3月30日起  │6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6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飛昌、何│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0.169%  │
│  │309118│瑞雅   │2月02日起  │3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0.162%  │
│  │   │     │3月30日起  │6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0.262%  │
│  │   │     │6月30日起  │8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524%  │
│  │   │     │8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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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