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0號
債 權 人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宇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宇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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