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榮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恳榮
人
債 務 人 羅佩鋒
債 務 人 尤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貳佰零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