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
債 權 人 永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自民國103 年7 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