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429號
KSDV,105,司促,21429,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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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
債 權 人 永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自民國103 年7 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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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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