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326號
KSDV,105,司促,21326,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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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見明
債 務 人 黃見福
債 務 人 阮氏雪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黃見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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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