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喻興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允賢、廖月凰、廖淑華、廖淑萍、廖淑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廖穆素珍之除戶謄本。
二、債務人廖允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月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淑華(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廖淑萍(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廖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