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106號
KSDV,105,司促,21106,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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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6號
債 權 人 王青山等三人
債 務 人 陳孝寬等四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孝寬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原告、被告人別及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與相關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陳孝寬等四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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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