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6號
債 權 人 王青山等三人
債 務 人 陳孝寬等四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孝寬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原告、被告人別及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與相關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陳孝寬等四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