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99號
KSDV,105,司促,21099,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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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9號
債 權 人 許嘉展
債 務 人 羅國信
債 務 人 宏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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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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