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95號
KSDV,105,司促,21095,201607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5號
債 權 人 黃瓊秀
債 務 人 黃瓊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柒拾陸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