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961號
KSDV,105,司促,20961,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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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翊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亦有明定。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 限公司向債權人訂購貨品,屆期未獲付款,爰聲請向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附資料僅能得知國立事業有限 公司與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曾有貨品訂購之情,而債權 人曾寄物予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惟二事是否有債權人所 述之關聯,債權人未提出任何資料以資釋明,無法證明債權 人與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存 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 明,應予駁回。另債務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 在台中巿,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亦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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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