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翊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應負給付 義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台端所附訂購單影 本經辦人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非為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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