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033號
PCDV,106,司促,21033,201708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3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進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叁仟柒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