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8號
債 權 人 陳姿佑
債 務 人 蕭勇成即清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勇成即清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蕭勇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清峰工程行最新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