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賓即鴻賓汽車維護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500元。
二、債務人吳國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鴻賓汽車維護廠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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