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267號
KSDV,105,司促,20267,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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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顏孔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
  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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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