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036號
KSDV,105,司促,20036,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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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
債 權 人 湯金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木發湯錦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有到期日(票據法亦未規定未載到期
  日,發票日即為到期日),而依台端所提出之土地謄本,清
  償日期為民國117 年7 月15日,則台端現在請求之依據為何
  ?請具狀提出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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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