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
債 權 人 湯金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木發、湯錦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被繼承人湯吳清心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等就系爭債務究係負擔連帶清償之責?抑
或就繼承湯吳清心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依民法民國
98年6 月10日修正前條文第1154條: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
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