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036號
KSDV,105,司促,2003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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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
債 權 人 湯金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木發湯錦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被繼承人湯吳清心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等就系爭債務究係負擔連帶清償之責?抑
  或就繼承湯吳清心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依民法民國
  98年6 月10日修正前條文第1154條: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
  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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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