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970號
KSDV,105,司促,19970,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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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70號
債 權 人 郭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萬成高靜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高萬成高靜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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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