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70號債 權 人 郭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萬成、高靜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高萬成、高靜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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