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160號
KSDV,105,司促,19160,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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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60號
債 權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債 務 人 杜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仟元每日參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
  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
  付約定利息。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
  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
  遲延利息賠償損害。而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
  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5 年3 月22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未依付息之新台幣20萬元之損害
  賠償,然依其提出之借據所載「約定利率為年利率20﹪」,
  為約定利息,依前揭說明,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
  關係存續中(即借款日起至約定清償日期105 年3 月21日止
  )。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前開約定利息請求之依據,及債務人何時未依
  約付息,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並未釋明利息請求之依據,另陳稱債務人自清償期屆至
  後即105 年3 月22日未依約付息,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20萬元之損害賠償部分,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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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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