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60號
KSDV,105,司促,16460,201607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
債 權 人 恳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德郎、林上傑及柯佳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德郎住所地在新北市、債務人林上傑住 所地在新竹縣及債務人柯佳蓉住所地在台北市,此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陳德郎、林上傑及柯佳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恳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