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債 權 人 恳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債 務 人 黃志青
債 務 人 張維珍
債 務 人 鐘金田
債 務 人 鐘敏菽
一、債務人黃志青、張維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
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鐘金田、鐘敏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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