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4年度,23號
KSDV,104,金,23,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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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金字第23號
原   告 劉國靖 
      陳劉金蓮
      蔡賴阿然
      許翁昭 
      蔡至怡 
      許玉泉 
      蔡陳玉珍
      蔡建讀 
      呂沛宸 
      張智崴 
      蔡瀞慧 
      江宗賢 
      游佳琪 
      陳秋月 
      三永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原   告 吳永三 
      陳春妞 
      吳玫嬪 
      許明遠 
      陳明敏 
      許瑜紋 
      林芳瑀 
      黃善華 
      張月秋 
      尤俊傑 
      周秀霞 
      張桂樓 
      常孝慧 
      董春蘭 
      朱玉蓉 
      張雁婷 
      吳梁菊妹
      王純華 
      高瑋婷 
      洪惠萍 
      尤振榮 
      湯芷芸 
      黃金生 
      黃暐澤 
      徐文吉 
      林靜君 
      林禮廷 
      高美雲 
      高銘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   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 次傳銷規定之故意,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 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 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 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 「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 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 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本院10 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 上重訴字第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 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原告因被告詐騙簽 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分別繳納投資款如附表投資金額欄 所示金額,扣除已領回之紅利、禮券後,尚受有如附表請求 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三、被告劉筱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意依原告之請求為 給付;而被告陳元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 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 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 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 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 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 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 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 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是上開 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 文、第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餐飲、旅遊、商品綜效 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7至 105頁),復為被告劉筱娟所不爭執;被告陳元忠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因 上開行為共同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系爭 刑事案件判決判處徒刑並確定在案,足認被告確為美的世界 集團之首腦及主要執行幹部,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 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均以 高獲利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之多數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 」,其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 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之加入, 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堪予認定;且被告二人既共同為之,為共同 行為人,原告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 會員,各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則揆諸上開明 ,被告二人應對原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公司法之 侵權行為部分,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第23條之規定而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即毋 庸再就銀行法、公司法部分審究,附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新台幣:元)
┌──┬────┬─────┬─────┬──────┐
│編號│原 告 │投資金額 │已領回紅利│請求金額 │
│ │ │ │、禮券 │(損害額) │
├──┼────┼─────┼─────┼──────┤
│1 │劉國靖 │100,000 │5,000 │95,000 │
├──┼────┼─────┼─────┼──────┤
│2 │陳劉金蓮│100,000 │41,000 │59,000 │
├──┼────┼─────┼─────┼──────┤
│3 │蔡賴阿然│100,000 │41,000 │59,000 │
├──┼────┼─────┼─────┼──────┤
│4 │許翁昭 │100,000 │41,000 │59,000 │
├──┼────┼─────┼─────┼──────┤
│5 │蔡至怡 │100,000 │32,000 │68,000 │
├──┼────┼─────┼─────┼──────┤
│6 │許玉泉 │100,000 │32,000 │68,000 │
├──┼────┼─────┼─────┼──────┤
│7 │蔡陳玉珍│100,000 │23,000 │77,000 │
├──┼────┼─────┼─────┼──────┤
│8 │蔡建讀 │100,000 │14,000 │86,000 │
├──┼────┼─────┼─────┼──────┤
│9 │呂沛宸 │100,000 │5,000 │95,000 │
├──┼────┼─────┼─────┼──────┤
│10 │張智崴 │100,000 │0 │100,000 │
├──┼────┼─────┼─────┼──────┤
│11 │蔡瀞慧 │100,000 │5,000 │195,000 │
│ │ ├─────┼─────┤ │
│ │ │100,000 │0 │ │




├──┼────┼─────┼─────┼──────┤
│12 │江宗賢 │500,000 │25,000 │475,000 │
├──┼────┼─────┼─────┼──────┤
│13 │游佳琪 │1,000,000 │50,000 │950,000 │
├──┼────┼─────┼─────┼──────┤
│14 │陳秋月 │300,000 │15,000 │285,000 │
├──┼────┼─────┼─────┼──────┤
│15 │吳永三 │1,000,000 │725,000 │275,000 │
├──┼────┼─────┼─────┼──────┤
│16 │三永達實│1,000,000 │725,000 │275,000 │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17 │陳雪娥 │1,000,000 │725,000 │452,000 │
│ │ ├─────┼─────┤ │
│ │ │100,000 │13,000 │ │
│ │ ├─────┼─────┤ │
│ │ │100,000 │10,000 │ │
├──┼────┼─────┼─────┼──────┤
│18 │陳春妞 │100,000 │55,000 │45,000 │
├──┼────┼─────┼─────┼──────┤
│19 │吳玫嬪 │100,000 │5,000 │95,000 │
├──┼────┼─────┼─────┼──────┤
│20 │許明遠 │300,000 │243,000 │57,000 │
├──┼────┼─────┼─────┼──────┤
│21 │陳明敏 │100,000 │61,000 │155,000 │
│ │ ├─────┼─────┤ │
│ │ │200,000 │84,000 │ │
├──┼────┼─────┼─────┼──────┤
│22 │許瑜紋 │100,000 │32,000 │68,000 │
├──┼────┼─────┼─────┼──────┤
│23 │林芳瑀 │100,000 │5,000 │95,000 │
├──┼────┼─────┼─────┼──────┤
│24 │黃善華 │100,000 │77,000 │23,000 │
├──┼────┼─────┼─────┼──────┤
│25 │張月秋 │100,000 │68,000 │32,000 │
├──┼────┼─────┼─────┼──────┤
│26 │尤俊傑 │300,000 │150,000 │150,000 │
├──┼────┼─────┼─────┼──────┤
│27 │周秀霞 │1,000,000 │725,000 │275,000 │




├──┼────┼─────┼─────┼──────┤
│28 │張桂樓 │100,000 │50,000 │50,000 │
├──┼────┼─────┼─────┼──────┤
│29 │常孝慧 │300,000 │150,000 │150,000 │
├──┼────┼─────┼─────┼──────┤
│30 │董春蘭 │400,000 │200,000 │200,000 │
├──┼────┼─────┼─────┼──────┤
│31 │朱玉蓉 │500,000 │205,000 │295,000 │
├──┼────┼─────┼─────┼──────┤
│32 │張雁婷 │100,000 │32,000 │68,000 │
├──┼────┼─────┼─────┼──────┤
│33 │吳梁菊妹│100,000 │23,000 │77,000 │
├──┼────┼─────┼─────┼──────┤
│34 │王純華 │100,000 │23,000 │77,000 │
├──┼────┼─────┼─────┼──────┤
│35 │高瑋婷 │100,000 │14,000 │86,000 │
├──┼────┼─────┼─────┼──────┤
│36 │洪惠萍 │100,000 │14,000 │86,000 │
├──┼────┼─────┼─────┼──────┤
│37 │尤振榮 │500,000 │70,000 │430,000 │
├──┼────┼─────┼─────┼──────┤
│38 │湯芷芸 │400,000 │56,000 │344,000 │
├──┼────┼─────┼─────┼──────┤
│39 │黃金生 │2,000,000 │370,000 │1,630,000 │
├──┼────┼─────┼─────┼──────┤
│40 │黃暐澤 │100,000 │14,000 │86,000 │
├──┼────┼─────┼─────┼──────┤
│41 │徐文吉 │100,000 │5,000 │95,000 │
├──┼────┼─────┼─────┼──────┤
│42 │林靜君 │1,000,000 │320,000 │680,000 │
├──┼────┼─────┼─────┼──────┤
│43 │林禮廷 │1,000,000 │320,000 │680,000 │
├──┼────┼─────┼─────┼──────┤
│44 │高美雲 │100,000 │32,000 │68,000 │
├──┼────┼─────┼─────┼──────┤
│45 │高銘墩 │100,000 │32,000 │6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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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永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