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金字第16號
原 告 莊淑卿
周芊妙
林文菊
劉美蘭
陳阿燕
李曇新
陳張婷瑛
謝美雲
黃玉珠
陳月娥
曾碧霞
廖惠芬
曾振亮
簡明亮
洪越珍
蔡宛言
李玉卿
王經宜
王秀樺
王美英
海宜南
王克詩
彭義均
李桂秋
閻秋萍
李榮奇
蔡晨熙
楊年瑞
李宜芳
陳金英
蔡娟
齊敏利
林建宏
劉念湘
林天平
韓克勤
簡佑蓉
楊淑慧
林梅菊
林宏澧
周昇賢
陳月子
郭義煌
李晨雲
王招蘭
曾昭雄
尤果夫
胡家瑩
劉林月懷
賴羿舟
許麗梅
周彤芝
林賴棕
楊雅嵐
楊陳阿宸
鄭秀明
郭秀正
于紫荊
黃玄育
張翠萍
尤昱棋
黃惠君
李慧郁
陳連興
王明慈
詹楊美英
藍元婕
呂偉嘉
許惠玲
鄭俊雄
林宣辰
林端玉
藍淑華
黃貴麟
陳憲彰
李淑珍
許政國
陳連豐
陳威陽
黃文娟
鄭來生
藍貴美
曾柏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 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 次傳銷規定之故意,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 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 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 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 「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 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 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本院10 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 上重訴字第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 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原告因被告詐騙簽 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分別繳納投資款如附表投資金額欄 所示金額,扣除已領回之紅利、禮券後,尚受有如附表請求 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三、被告劉筱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意依原告之請求為 給付;而被告陳元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
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 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 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 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 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 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 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 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是上開 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 文、第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餐飲、旅遊、商品綜效 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00- 194頁),復為被告劉筱娟所不爭執;被告陳元忠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因 上開行為共同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系爭 刑事案件判決判處徒刑並確定在案,足認被告確為美的世界 集團之首腦及主要執行幹部,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 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均以 高獲利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之多數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 」,其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 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之加入, 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堪予認定;且被告二人既共同為之,為共同 行為人,原告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 會員,各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則揆諸上開明 ,被告二人應對原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公司法之 侵權行為部分,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第23條之規定而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即毋 庸再就銀行法、公司法部分審究,附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新台幣:元)
┌──┬─────┬─────┬─────┬─────┐
│編號│原 告 │投資金額 │已領回紅利│請求金額 │
│ │ │ │、禮券 │(損害額)│
├──┼─────┼─────┼─────┼─────┤
│1 │莊淑卿 │100,000 │76,500 │23,500 │
├──┼─────┼─────┼─────┼─────┤
│2 │周芊妙 │100,000 │76,500 │23,500 │
├──┼─────┼─────┼─────┼─────┤
│3 │林文菊 │100,000 │76,500 │23,500 │
├──┼─────┼─────┼─────┼─────┤
│4 │劉美蘭 │100,000 │76,500 │23,500 │
├──┼─────┼─────┼─────┼─────┤
│5 │陳阿燕 │100,000 │76,500 │23,500 │
├──┼─────┼─────┼─────┼─────┤
│6 │李曇新 │100,000 │68,000 │32,000 │
├──┼─────┼─────┼─────┼─────┤
│7 │陳張婷瑛 │100,000 │68,000 │32,000 │
├──┼─────┼─────┼─────┼─────┤
│8 │謝美雲 │100,000 │68,000 │32,000 │
├──┼─────┼─────┼─────┼─────┤
│9 │黃玉珠 │100,000 │68,000 │32,000 │
├──┼─────┼─────┼─────┼─────┤
│10 │陳月娥 │100,000 │68,000 │32,000 │
├──┼─────┼─────┼─────┼─────┤
│11 │曾碧霞 │100,000 │68,000 │32,000 │
├──┼─────┼─────┼─────┼─────┤
│12 │廖惠芬 │100,000 │68,000 │32,000 │
├──┼─────┼─────┼─────┼─────┤
│13 │曾振亮 │100,000 │68,000 │32,000 │
├──┼─────┼─────┼─────┼─────┤
│14 │簡明亮 │100,000 │68,000 │32,000 │
├──┼─────┼─────┼─────┼─────┤
│15 │洪越珍 │100,000 │68,000 │32,000 │
├──┼─────┼─────┼─────┼─────┤
│16 │蔡宛言 │100,000 │59,500 │40,500 │
├──┼─────┼─────┼─────┼─────┤
│17 │李玉卿 │100,000 │59,500 │40,500 │
├──┼─────┼─────┼─────┼─────┤
│18 │王經宜 │100,000 │59,500 │40,500 │
├──┼─────┼─────┼─────┼─────┤
│19 │楊年瑞 │100,000 │59,500 │40,500 │
├──┼─────┼─────┼─────┼─────┤
│20 │王秀樺 │100,000 │59,500 │40,500 │
├──┼─────┼─────┼─────┼─────┤
│21 │李宜芳 │100,000 │59,500 │40,500 │
├──┼─────┼─────┼─────┼─────┤
│22 │陳金英 │100,000 │51,000 │49,000 │
├──┼─────┼─────┼─────┼─────┤
│23 │蔡娟 │100,000 │51,000 │49,000 │
├──┼─────┼─────┼─────┼─────┤
│24 │齊敏利 │100,000 │51,000 │49,000 │
├──┼─────┼─────┼─────┼─────┤
│25 │林建宏 │100,000 │42,500 │57,500 │
├──┼─────┼─────┼─────┼─────┤
│26 │劉念湘 │100,000 │42,500 │57,500 │
├──┼─────┼─────┼─────┼─────┤
│27 │林天平 │100,000 │42,500 │57,500 │
├──┼─────┼─────┼─────┼─────┤
│28 │韓克勤 │100,000 │34,000 │66,000 │
├──┼─────┼─────┼─────┼─────┤
│29 │王美英 │100,000 │34,000 │66,000 │
├──┼─────┼─────┼─────┼─────┤
│30 │海宜南 │100,000 │34,000 │66,000 │
├──┼─────┼─────┼─────┼─────┤
│31 │王克詩 │100,000 │34,000 │66,000 │
├──┼─────┼─────┼─────┼─────┤
│32 │彭義均 │100,000 │25,500 │74,500 │
├──┼─────┼─────┼─────┼─────┤
│33 │李桂秋 │100,000 │25,500 │74,500 │
├──┼─────┼─────┼─────┼─────┤
│34 │簡佑蓉 │100,000 │25,500 │74,500 │
├──┼─────┼─────┼─────┼─────┤
│35 │閻秋萍 │200,000 │51,000 │149,000 │
├──┼─────┼─────┼─────┼─────┤
│36 │李榮奇 │100,000 │17,000 │83,000 │
├──┼─────┼─────┼─────┼─────┤
│37 │蔡晨熙 │100,000 │17,000 │83,000 │
├──┼─────┼─────┼─────┼─────┤
│38 │楊淑慧 │100,000 │8,500 │91,500 │
├──┼─────┼─────┼─────┼─────┤
│39 │林梅菊 │100,000 │8,500 │91,500 │
├──┼─────┼─────┼─────┼─────┤
│40 │林宏澧 │100,000 │75,000 │25,000 │
├──┼─────┼─────┼─────┼─────┤
│41 │周昇賢 │1,000,000 │650,000 │350,000 │
├──┼─────┼─────┼─────┼─────┤
│42 │陳月子 │100,000 │65,000 │35,000 │
├──┼─────┼─────┼─────┼─────┤
│43 │郭義煌 │100,000 │65,000 │35,000 │
├──┼─────┼─────┼─────┼─────┤
│44 │李晨雲 │100,000 │65,000 │35,000 │
├──┼─────┼─────┼─────┼─────┤
│45 │王招蘭 │100,000 │55,000 │45,000 │
├──┼─────┼─────┼─────┼─────┤
│46 │曾昭雄 │100,000 │55,000 │45,000 │
├──┼─────┼─────┼─────┼─────┤
│47 │尤果夫 │100,000 │55,000 │45,000 │
├──┼─────┼─────┼─────┼─────┤
│48 │胡家瑩 │100,000 │55,000 │45,000 │
├──┼─────┼─────┼─────┼─────┤
│49 │劉林月懷 │100,000 │45,000 │55,000 │
├──┼─────┼─────┼─────┼─────┤
│50 │賴羿舟 │100,000 │35,000 │65,000 │
├──┼─────┼─────┼─────┼─────┤
│51 │許麗梅 │200,000 │70,000 │130,000 │
├──┼─────┼─────┼─────┼─────┤
│52 │周彤芝 │100,000 │25,000 │170,000 │
│ │ ├─────┼─────┤ │
│ │ │100,000 │5,000 │ │
├──┼─────┼─────┼─────┼─────┤
│53 │林賴棕 │100,000 │15,000 │85,000 │
├──┼─────┼─────┼─────┼─────┤
│54 │楊雅嵐 │100,000 │15,000 │85,000 │
├──┼─────┼─────┼─────┼─────┤
│55 │楊陳阿宸 │200,000 │30,000 │170,000 │
├──┼─────┼─────┼─────┼─────┤
│56 │鄭秀明 │100,000 │15,000 │85,000 │
├──┼─────┼─────┼─────┼─────┤
│57 │郭秀正 │100,000 │15,000 │85,000 │
├──┼─────┼─────┼─────┼─────┤
│58 │于紫荊 │100,000 │5,000 │95,000 │
├──┼─────┼─────┼─────┼─────┤
│59 │黃玄育 │100,000 │5,000 │95,000 │
├──┼─────┼─────┼─────┼─────┤
│60 │張翠萍 │100,000 │5,000 │95,000 │
├──┼─────┼─────┼─────┼─────┤
│61 │尤昱棋 │100,000 │5,000 │95,000 │
├──┼─────┼─────┼─────┼─────┤
│62 │黃惠君 │200,000 │10,000 │190,000 │
├──┼─────┼─────┼─────┼─────┤
│63 │李慧郁 │1,000,000 │50,000 │950,000 │
├──┼─────┼─────┼─────┼─────┤
│64 │陳連興 │200,000 │180,000 │120,000 │
│ │ ├─────┼─────┤ │
│ │ │200,000 │160,000 │ │
│ │ ├─────┼─────┤ │
│ │ │200,000 │140,000 │ │
├──┼─────┼─────┼─────┼─────┤
│65 │王明慈 │100,000 │90,000 │10,000 │
├──┼─────┼─────┼─────┼─────┤
│66 │詹楊美英 │100,000 │90,000 │500,000 │
│ │ ├─────┼─────┤ │
│ │ │400,000 │240,000 │ │
│ │ ├─────┼─────┤ │
│ │ │100,000 │40,000 │ │
│ │ ├─────┼─────┤ │
│ │ │100,000 │30,000 │ │
│ │ ├─────┼─────┤ │
│ │ │200,000 │0 │ │
├──┼─────┼─────┼─────┼─────┤
│67 │藍元婕 │200,000 │160,000 │110,000 │
│ │ ├─────┼─────┤ │
│ │ │100,000 │30,000 │ │
├──┼─────┼─────┼─────┼─────┤
│68 │呂偉嘉 │100,000 │80,000 │20,000 │
├──┼─────┼─────┼─────┼─────┤
│69 │許惠玲 │100,000 │80,000 │20,000 │
├──┼─────┼─────┼─────┼─────┤
│70 │鄭俊雄 │100,000 │80,000 │40,000 │
│ │ ├─────┼─────┤ │
│ │ │100,000 │80,000 │ │
├──┼─────┼─────┼─────┼─────┤
│71 │林宣辰 │100,000 │80,000 │20,000 │
├──┼─────┼─────┼─────┼─────┤
│72 │林端玉 │100,000 │70,000 │230,000 │
│ │ ├─────┼─────┤ │
│ │ │200,000 │80,000 │ │
│ │ ├─────┼─────┤ │
│ │ │100,000 │20,000 │ │
├──┼─────┼─────┼─────┼─────┤
│73 │藍淑華 │100,000 │70,000 │30,000 │
├──┼─────┼─────┼─────┼─────┤
│74 │黃貴麟 │100,000 │70,000 │30,000 │
├──┼─────┼─────┼─────┼─────┤
│75 │陳憲彰 │100,000 │70,000 │30,000 │
├──┼─────┼─────┼─────┼─────┤
│76 │李淑珍 │100,000 │70,000 │30,000 │
├──┼─────┼─────┼─────┼─────┤
│77 │許政國 │100,000 │70,000 │30,000 │
├──┼─────┼─────┼─────┼─────┤
│78 │陳連豐 │1,000,000 │700,000 │300,000 │
├──┼─────┼─────┼─────┼─────┤
│79 │陳威陽 │1,000,000 │600,000 │400,000 │
├──┼─────┼─────┼─────┼─────┤
│80 │黃文娟 │100,000 │50,000 │50,000 │
├──┼─────┼─────┼─────┼─────┤
│81 │鄭來生 │100,000 │0 │100,000 │
├──┼─────┼─────┼─────┼─────┤
│82 │藍貴美 │100,000 │0 │300,000 │
│ │ ├─────┼─────┤ │
│ │ │200,000 │0 │ │
├──┼─────┼─────┼─────┼─────┤
│83 │曾柏樺 │100,000 │0 │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