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92號
KSDV,104,重訴,192,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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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許林碧雲
即 原 告 許聰彬 
共   同 陳魁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許秋芬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許聰偉鮑能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 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至所謂拒絕同為原告是否無正當理由,則 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等情 形決定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立法理由可參。 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物之處 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 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同法第831 條規定,於公同共有債權準用之。末按公同共有 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 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 條規定 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 條第3 項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 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許登燦於民國102 年4 月21日死亡, 聲請人、相對人及丙○○均為許登燦之繼承人。甲○○○就 所有陽信銀行三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下稱甲 ○○○帳戶)先位主張屬其所有,備位主張為許登燦所有; 另許登燦所有陽信銀行三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下稱許登燦帳戶)款;及許登燦借名登記予丁○○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法應由聲請人、相對人及 丙○○共同繼承,原告分別本於繼承、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民法第541 條之規定、委任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 丙○○應分別將甲○○○帳戶款計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許登燦帳戶款計7,769,800 元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丁○○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依民法繼承、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541 條及 委任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甲○○○帳 戶款、許登燦帳戶款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丁○○將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均屬公同 共有債權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 ,自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許登燦之全體繼承人起訴( 除丙○○外),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而許登燦死亡後, 其全體繼承人為原告、相對人乙○○及丙○○乙節,有許登 燦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6 月17日高少家美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見院 卷一第48、23、28頁),然本院通知聲請人欲追加之原告即 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後,相對人具狀並到庭表明不願列入追 加原告(見院卷二第261 至264 、266 頁)。惟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乃為伸張、防衛其遺產之權 利,若相對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本件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 ,妨害聲請人正常權利之行使。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命追加相對人為本件訴訟之共同原告,逾期視為一同起訴,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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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土地地號/ 建物建號 │ 面積 │應有部分 │
│ │ 調卷P34-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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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三民區○○段 │732平方公尺 │登記日:62.9.19 │
│ │0000地號土地 │ │登記原因:買賣 │
│ │ │ │甲○○○:1/2 │
│ │ │ │ │
│ │ │ │登記日:84.12.12 │
│ │ │ │登記原因:買賣 │
│ │ │ │丁○○: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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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三民區○○段 │354.30平方公尺│登記日:62.9.19 │
│ │000建號建物(門牌號 │ │登記原因:買賣 │
│ │碼:高雄市三民區○○│ │甲○○○:1/2 │
│ │路00巷00弄00號) │ │ │
│ │ │ │登記日:84.12.12 │
│ │ │ │登記原因:買賣 │
│ │ │ │丁○○: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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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