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34號
KSDV,104,訴,2134,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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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信 
上列上訴人與林菊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判決,並 提起上訴,惟上開判決乃被上訴人(即原告)部分勝訴、部 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之聲明內容,並未具體陳明就原判決 主文何一部分聲明不服及請求廢棄,亦未具體陳明所廢棄部 分應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是其上訴狀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法載明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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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