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7號
原 告 康李秋妹
被 告 林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12,0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07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