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陳潔貞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聿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
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3,87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