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秀容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岡山壽天宮
法定代理人 戴清福
訴訟代理人 王秀純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颱風停止上班上課,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即民國105年7月11日(星期一)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