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 代理 人 洪國欽律師 林香均律師被 告 張德祥訴訟代理人 張原誠被 告 李張文理 黃張鳳英 黃水明 黃進賢 黃月娥 黃如美 黃女蓉 陳文隆 陳啟煌 陳啟禎 陳麗雲 張素真 張秋香 張川 張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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