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44號
KSDV,104,訴,1144,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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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3 年3 月29日起陸續委託原告曾天才即祐福工 程行(下稱祐福工程行)就被告經營使用之永能輪「EVEREN ERGY(IM00000000)」(下稱系爭船舶)進行貨油艙、污油 艙搭架共16艙、貨油艙、清除油泥、高壓清洗共7 艙、貨油 艙高壓清洗共9 艙、化油劑、太空袋等工程,被告迄今未給 付任何款項,尚積欠祐福工程行新臺幣(下同)4,666,000 元(明細如附表所示),祐福工程行就被告委託施作之工程 既已全部完成,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491 條規定,即得 向被告請求給付全部之承攬工程款項,且被告應自收受起訴 狀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㈡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經營船舶修造 業務,並於高雄港內向高雄航港局租用港區內碼頭經營使用 。被告與中信公司洽商,欲將系爭船舶停靠於中信公司租用 高雄港內「順榮廠」8748號碼頭(系爭碼頭),中信公司遂 於103 年4 月7 日以報價單向被告為「停泊費用」每日19,0 00元,「岸電費用」每日7,500 元,「25噸吊車使用費」每 次3,000 元,「重油油泥清運處理費」每噸5,000 元,「碼 頭腹地使用費」每日2,000 元之報價,並經被告簽屬同意依



據報價單所示單價付款。而被告共計使用高雄港內「順榮廠 」8748號碼頭靠泊27日,應給付中信公司停泊費用513,000 元(計算式:19,000元/ 日×27日=513,000 元)、碼頭腹 地使用費40,000元(計算式:2,000 元/ 日×20日=40,000 元)、岸電費用187,500 元(7,500 元/ 日×25日=187,50 0 元)、吊車2 次6,000 元;且中信公司完成被告所定作之 重油油泥清運處理工作,被告亦應支付中信公司重油油泥清 運處理費331,000 元,中信公司依民法第421 條第1 項、第 490 條第1 項規定,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承攬工程款共 計1,077,500 元,被告並應自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負遲 延責任。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祐福工程行即曾天才4,666,000 元 、應給付原告中信公司1,077,500 元,及均自收受起訴狀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祐福工程行提出報價單(見本院卷第13頁)向其請求附表編 號1-3 所示金額,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般行情,為民 法第74條之暴利行為。按一般行情貨油艙、汙油艙搭架之單 價僅每立方米80元,乃原告祐福工程行請求單價高達320 元 ,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般行情,自屬無據。再者,系 爭輪船之所有貨油艙、清除油泥、高壓清洗時僅派工150 人 次,依一般行情,每人每日工資約2000元,僅300,000 元, 加上工具、器材耗損至多100,000 元,此部分頂多400,000 元,乃祐福工程行請求7 艙共1,365,000 元,9 艙共540,00 0 元,全部1,905,000 元,顯然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 般行情,自屬無據。附表編號4 化油劑17,000元、附表編 號5 太空袋24,000元部分,被告不爭執。祐福工程行主張被 告應給付逾1,121,000 元(=680,000元+400,000元+17,000 元+24,000 元)之部分為無理由。
㈡中信公司所提出之價目表並非其向被告所承攬工作之價目表 ,自無民法第491 條第2 項之適用,且其提出之「中信造船 股份有限公司集團順榮廠各項設備使用單價表」、「中信造 船集團順榮廠一、碼頭繫泊租金費用計算,二、腹地使用費 ,三、電力、機電設備」均未經被告簽名認可,依民法第24 7 條之1 規定及立法理由「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 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 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 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 分之約定為無效。」,按契約應有利於債務人之解釋,上開 價目表依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無拘束力,中信公司依上



開單價表請求被告給付自無理由。中信公司所提出其他項目 之單價、總價遠高於高雄港務分公司之收費價目表,查系爭 船舶為6000噸之輪船,依高雄港務分公司「碼頭碇泊費」價 目表5000~10000噸輪船每小時321 元,等於每日7,704 元, 則27日停泊費用應僅208,008 元,乃中信公司請求每日19,0 00元,全部513,000 元,為高雄港務公司收費之二倍半,顯 然遠高於輪船停泊之一般行情,自屬無據。依高雄港務分公 司船機處( 船塢) 對外營業收費表編號五、其他第9 項「接 岸電」,超過1000噸輪船每日4,500 元,則27日接岸電費用 應僅121,500 元,乃中信公司請求每日7,500 元,全部187, 000 元,顯然遠高於輪船停泊之一般行情,自屬無據。中信 公司主張被告應給付逾706,508 元(=6 ,000 元+331,000元 +40, 000元+208,008元+121,500元)之部分為無理由。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附表之全部工程項目、編號4 、5 金額。
㈡重油油泥66.2噸之清運處理費331,000 元、吊車費用6,000 元、每日碼頭腹地使用費2,000 元計40,000元、停泊費用之 計費天數為27日、岸電費用之計費天數為25日。 ㈢本院卷第83至85頁之報價單(含附件,下稱系爭報價單)由 被告之總經理莊廷諭簽名同意。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應給付祐福工程行關於附表編號1-3 之金額為若干? ㈡被告應給付中信公司關於停泊費用、岸電費用之金額為若干 ?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給付祐福工程行關於附表編號1-3 之金額為若干? ⒈按稱承攬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 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為報酬,未定報酬者, 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 法第490 條及第491 條定有明文。本件祐福工程行於未與 被告議妥報酬數額及簽訂書面契約情況下,即進場施作完 成附表編號1-3 之工程項目,而被告並不爭執其應給付祐 福工程行此3 項之報酬,則祐福工程行依民法第490 條、 491 條規定為請求,洵屬有據。
⒉被告辯稱祐福工程行提出報價單(見本院卷第13頁)向其 請求附表編號1-3 所示金額,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 般行情,為民法第74條之暴利行為云云,經查:依祐福工 程行提出報價單所載:貨油艙、污油艙搭架計16艙,共85



00立方米,每立方米之搭架費用為320 元;貨油艙、清除 油泥高壓清洗計7 艙,每艙費用195,000 元;貨油艙高壓 清洗計9 艙,每艙為6,000 元,則依上開報價單計算,每 100 立方米之搭架及清除油泥、清洗費用約為48,694元。 而參酌本院依被告聲請,請訴外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檢送其公司委託協力廠商提供清污處理之參考費用如附件 ,而依附件所載,100 立方米污油艙(櫃)之內部清潔費 用為100,000 元(計價以油泥2 噸;油渣2 袋為基準)、 額外油渣(每)6,000 元,有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3 日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7 至 第168 頁),可見祐福工程行之報價並未遠高於船艙油泥 清理業之一般行情,則祐福工程行提出之上開報價單,雖 被告係於祐福工程行請款時始收受該報價單,於合理價格 範圍內,其性質即堪認與上開所稱價目表性質相當,自非 不得做為本件承攬報酬判斷之依據,被告此部分抗辯尚無 足取。是以被告應給付祐福工程行關於附表編號1-3 之金 額共計4,625,000 元。
㈡被告應給付中信公司關於停泊費用、岸電費用之金額為若干 ?
⒈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中信公司於103 年4 月7 日以系爭報價單向被告為「停 泊費用」每日19,000元,「岸電費用」每日7,500 元之報 價,並經被告之總經理莊廷諭簽屬同意於報價單上,業據 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報價單及附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83至85頁),雖被告辯稱中信公司請求顯然遠高於輪船 停泊之一般行情,自屬無據;且附件之「中信造船股份有 限公司集團順榮廠各項設備使用單價表」、「中信造船集 團順榮廠一、碼頭繫泊租金費用計算,二、腹地使用費, 三、電力、機電設備」均未經被告簽名認可,上開價目表 依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無拘束力云云,惟查,系爭報 價單既經被告之總經理莊廷諭簽名認可,而該報價單上載 明:「四、順榮廠碼頭停靠費用為每日19,000元(GT0000 -0000 每日19,000元),若有使用其他設備則按該設備之 單價計算費用」、「七、附件為浮塢內之各項設備之單價 表及順榮廠各項設備之單價表」,而該報價單所附附件亦 有載明接用岸電費用約定之價目表,可見「停泊費用」每 日19,000元,「岸電費用」每日7,500 元,確為雙方之合 意,而非僅中信公司單方面所提金額,被告與中信公司自 應均受其內容拘束。又停泊費用之計費天數為27日、岸電



費用之計費天數為25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此計算 ,中信公司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停泊費用513,000 元(計算 式:19,000元/ 日×27日=513,000 元),岸電費用187, 500 元(7,500 元/ 日×25日=187,500 元),應屬有據 。則被告以中信公司請求顯然遠高於輪船停泊之一般行情 ,自屬無據云云為辯,尚非可採。
⒉次查,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 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 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 使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 條之1 固有 明文。惟88年4 月21日民法債編增訂第247 條之1 ,係鑑 於我國國情及工商發展之現況,經濟上強者所預定之契約 條款,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 、守法起見,乃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 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 列舉4 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 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是該法條第1 款所謂: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及第3 款所謂:「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應係指一方預定之該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 商變更之餘地,始足當之。而該法條所稱「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 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中信公司 與被告均為營利事業公司,並無經濟或議約地位上明顯之 差異情事,亦難認被告為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被告之總 經理於簽署系爭報價單之「客戶同意簽章回傳」欄前,當 有能力本於專業知識、經驗評估其自身條件情形以決定簽 署與否,其認系爭報價單之內容對己不利,簽署前當有機 會與中信公司磋商、變更,亦無不能拒絕簽署之情形,已 難認被告有處於無從拒絕簽署餘地之不利益情形,顯與定 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目的未合。被告復未能證明其於簽署 系爭報價單時有何欠缺實質之議約能力而處於無拒絕簽署 餘地之情況,則縱使系爭報價單之內容係由中信公司事先 擬就,亦難認被告僅能依中信公司所提供之制式條款簽立 系爭報價單之情形,與定型化契約所應適用之衡平原則不 符,足認系爭報價單及所附價目表並非民法第247 條之1 所定之定型化契約,被告辯稱上開價目表依上開規定對伊 無拘束力云云,並無可採。




㈢綜上,祐福工程行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3 所示金額 ,加上被告不爭執之附表編號4 、5 所示金額,合計4,666, 000 元(計算式:2,720,000 元+1,365,000 元+540,000 元+17,000元+24,000元=4,666,000 元)。中信公司得請 求被告給付停泊費用513,000 元、岸電費用187,500 元,加 上被告不爭執之重油油泥66.2噸之清運處理費331,000 元、 吊車費用6,000 元、每日碼頭腹地使用費40,000元,合計1, 077,500 元(計算式:513,000 元+187,500 元+331,000 元+6,000 元+40,000元=1,077,500 元)。六、綜上所述,祐福工程行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491 條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4,666,000 元;中信公司依民法第第421 條第1 項、490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77,500 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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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工 程 項 目 │原告主張金額│
│號│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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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貨油艙、污油艙搭架共計16艙 │2,7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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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貨油艙、清除油泥、高壓清洗1P,5P,5S,6P,│1,365,000元 │
│ │6S,7P,7S,8P,8S共計7艙 │ │
├─┼───────────────────┼──────┤
│3 │貨油艙高壓清洗4S,5P,5S,6P,6S,7P,7S,8P,│ 540,000元 │
│ │8S共計9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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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油劑 │ 17,000元 │
├─┼───────────────────┼──────┤
│5 │太空袋 │ 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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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4,66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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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