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核對所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出正確之計算式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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