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24號
KSDV,104,破,24,201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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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連豐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以捕撈魚貨為業,然因近年營運成本增 加,漁獲量下降,導致營收狀況出現虧損,無力清償大筆債 務,且目前漁業不景氣,每次出海補魚亦無獲利,無法再藉 由營運償還債務。現伊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約為新臺幣(下 同)19,002,426元(聲請人誤載為19,088,119元)、美金45 8,421.25元,已超過總資產27,027,710元(包括價值27,000 ,000元之「威信16號」漁船1 艘、日幣存款35,700元及現金 7,411 元)甚多,為保護伊與債權人雙方利益,爰依法聲請 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因破產財團之 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 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 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在破產宣告前, 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 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及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 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法第95 條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 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91年度台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之意旨 可參)。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現負債之總額已達19,002,426元、美金458,42 1.25元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清冊、104 年11月19日明細分類 帳等資料(見本院卷第67頁、第55頁)為證,而經本院函詢 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已陳報之債務金額合 計為21,095,722元、美金212,606.25元暨利息、違約金,有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出具之陳報狀暨函覆資料(見附表備註欄 所示)在卷可稽;又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陳報債權本金分別為12,357,430元、 美金198,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並就「威信16號」船舶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0元乙節,有合作金庫105 年2 月22日民事陳報狀暨檢附船舶抵押權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6 6 至171 頁)附卷可參。是扣除上開有別除權之債務12,357 ,430元、美金198,000 元後,聲請人至少尚有債務為8,738, 292 元(計算式:21,095,722元-12,357,430元=8,738,29 2 元)、美金14,606.25 元(計算式:212,606.25元-198, 000 元=14,606.25 元)未清償。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有價值27,000,000元之「威信16號」船舶1 艘(其中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0元),日幣存款35 ,700元及現金7,411 元(現金交由李淑妃律師保管),固提 出財產目錄、威信16號船舶登記證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漁船船舶保險單、存摺影本及李淑妃律師所出具之證 明書等(見本院卷第14、18頁、第5 至13頁、第27至34頁) 為證。然聲請人所有之「威信16號」船舶1 艘,經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合作金庫於105 年1 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民 事執行處送鑑價結果,價格僅為18,000,000元,有本院民事 執行處105 年6 月3 日雄院隆105 司執心字第15365 號函( 見本院卷第223 頁)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 度司執字第15365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威信16號」船舶為 合作金庫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0元,且擔保之債權 本金已達12,357,430元、美金198,000 元乙節已如前述,是 「威信16號」之價值顯不足清償具別除權之合作金庫上開本 金債權(依105 年6 月29日美金匯率32.527元兌換1 美元計 算,合作金庫別除權本金債權已達18,797,776元),「威信 16號」自應排除於破產財產而不予列入。復審酌本院依職權 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 第213 頁彌封袋內),可知聲請人名下除日幣存款35,700元 及現金7,411 元外,亦無其他財產可資清償,則聲請人主張 其負債大於資產,而不能清償債務乙節堪以採信。惟參以目 前宣告破產事件之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一般約為40,000 元至50,000元左右,且破產程序開始後,尚須經選任破產管 理人、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召開債權人 會議、預分配破產財團等程序,則必須支出送達等費用,破 產財團亦應先清償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而聲請人 現有財產僅日幣存款35,700元及現金7,411 元,倘宣告破產 ,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 不合,難認本件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及必要。從而,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破產顯無實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編號│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 │債權種類 │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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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峯工業社 │139,682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 2 │裕富企業行 │48,728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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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鄭寶金實業有限公司 │36,8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6,800元(│
│ │ │ │ │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9 頁) │
├──┼───────────────┼─────────┼─────┼─────────────┤
│ 4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86,50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86,500 元│
│ │ │ │ │(本院卷第110 頁至第115 頁│
│ │ │ │ │) │
├──┼───────────────┼─────────┼─────┼─────────────┤
│ 5 │宏大貿易商(即陳秋梅) │2,445,00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2,445,000 │
│ │ │ │ │元(本院卷第116 頁至第121 │
│ │ │ │ │頁) │
│ │ │ │ │ │
├──┼───────────────┼─────────┼─────┼─────────────┤
│ 6 │鄭景文(偏名鄭景元) │196,216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196,216 元│
│ │ │ │ │(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7 頁│
│ │ │ │ │) │
├──┼───────────────┼─────────┼─────┼─────────────┤
│ 7 │昇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446,559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 8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377,679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91,212 元│




│ │ │ │ │(本院卷第128 頁至第130 頁│
│ │ │ │ │) │
├──┼───────────────┼─────────┼─────┼─────────────┤
│ 9 │立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39,2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9,200元(│
│ │ │ │ │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
├──┼───────────────┼─────────┼─────┼─────────────┤
│10 │禾群五金行 │133,492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1 │德吉海洋有限公司 │65,5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2 │晟輝工業有限公司 │42,63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42,630元(│
│ │(聲請人誤載為復盟金屬工業股份│ │ │本院卷第133 頁至第139 頁)│
│ │ 有限公司) │ │ │ │
├──┼───────────────┼─────────┼─────┼─────────────┤
│13 │豐潤國際油品實業有限公司 │479,00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479,000 元│
│ │ │ │ │(本院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14 │龍亨企業有限公司 │48,0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5 │信輝電機行 │109,28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6 │嘉藤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139,032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7 │鎮亨機器有限公司 │731,698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713,198 元│
│ │ │ │ │(本院卷第142 頁至165 頁)│
│ │ │ │ │ │
├──┼───────────────┼─────────┼─────┼─────────────┤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57,430元及利息│最高限額抵│債權人陳報債權額12,357,430│
│ │ │、違約金 │押權 │元、美金198,000 元及利息、│
│ │ │ │ │違約金(本院卷第166 至171 │
│ │ ├─────────┼─────┤頁) │
│ │ │美金198,000 元及利│最高限額抵│ │
│ │ │息、違約金。 │押權 │ │
├──┼───────────────┼─────────┼─────┼─────────────┤
│19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美金100,0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200,000 │




│ │(聲請人誤載為海順貿易有限公司│ │ │元(本院卷第176 頁至第191 │
│ │) │ │ │頁) │
│ │ │ │ │ │
├──┼───────────────┼─────────┼─────┼─────────────┤
│20 │詮禾有限公司 │美金14,606.25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美金14,606│
│ │(聲請人誤載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 │ │.25 元(本院卷第176至191頁│
│ │公司) │ │ │) │
├──┼───────────────┼─────────┼─────┼─────────────┤
│21 │高昇 │美金145,815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STEP UP MARINE ENTERPRISZE │ │ │ │
├──┼───────────────┼─────────┼─────┼─────────────┤
│22 │詠翔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780,000 元及遲延利│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808,536 元│
│ │ │息。 │ │及遲延利息、訴訟費用與強制│
│ │ │ │ │執行費用(本院卷第192 至21│
│ │ │ │ │2 頁、第220至222 頁) │
├──┴───────────────┼─────────┼─────┴─────────────┤
│ │總計: │ │
│ │19,002,426元、 │ │
│ │美金458,421.25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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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潤國際油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翔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藤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鄭寶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亨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吉海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