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忻國明、吳恩榮間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9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