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沅沅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23884號、104年度偵字第6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沅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