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136號
KSDM,105,簡附民,13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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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黃麗琴
被  告 洪顏麗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928號),經原告於
105 年6 月30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
戳章及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雖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928號
案件亦於同日作成判決而結案,惟刑事簡易案件既未經言詞辯論
,復未經宣示判決,故刑事簡易判決作成時,其性質僅屬法院之
內部文書,尚未對外發生判決效力,當事人既無從得知該案是否
已判決,則本諸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原則,應認犯罪被害人於本
案判決製作同一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
8 條之規定,先予敘明。又本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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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