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861號
KSDM,105,審訴,861,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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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61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傳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960 、1314、1495、222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4日
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惟英
  通 譯 卓傳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黃傳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 1 、2 、4 、7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之注 射針筒貳支、吸管壹支、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附表編號3 、5 、6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 重零點貳零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參公克、零點肆零捌公克 ,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傳景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 聲字第10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95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上揭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2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詎其猶未戒 除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1 、2 、4 、7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 、2 、4 、 7 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基於持有第 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 所示之時、地,購得如附表 編號3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之;分別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5 、6 所示 之時、地,以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查獲,而查 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1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38條第2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林惟英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犯罪方式 │查獲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105 年1 月│高雄市○○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105 年1 月19日,│黃傳景施用第一級毒品│
│ │18日某時 │○○○路○ │,施用第一級毒品│黃傳景至臺灣高雄地方│,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巷1之1號4 │海洛因1 次。 │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 │
│ │ │樓住處 │ │到執行保護管束時,經│ │
│ │ │ │ │觀護人於同日10時45分│ │
│ │ │ │ │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 │
│ │ │ │ │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
│ │ │ │ │始悉上情。 │ │
├──┼─────┼──────┼────────┼──────────┼──────────┤
│ 2 │105 年1 月│高雄市○○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105 年1 月30日13│黃傳景施用第一級毒品│
│ │28日20時 │○○○路○ │,施用第一級毒品│時36分許,黃傳景在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 │○巷1之1號4 │海洛因1 次。 │雄市三民區汾陽路與本│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吸│
│ │ │樓住處 │ │館路口附近,為警盤查│管壹支,均沒收。 │
├──┼─────┼──────┼────────┤,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
│ 3 │105 年1 月│高雄市○○區│向「葉振榮」,以│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黃傳景持有第一級毒品│
│ │30日中午12│○○○街○○│新臺幣1,000 元之│驗餘淨重0.208 公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時30分許 │號 │價格,購得第一級│,及其所有供施用海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毒品海洛因1 包而│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非法持有之。 │、吸管1 支,並得其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
│ │ │ │ │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
│ │ │ │ │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 │ │ │ │反應,而悉上情。 │,沒收銷燬之。 │
├──┼─────┼──────┼────────┼──────────┼──────────┤
│ 4 │105 年2 月│高雄市○○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105 年3 月1 日23│黃傳景施用第一級毒品│
│ │29日某時 │○○○路○ │,施用第一級毒品│時許,黃傳景在高雄市│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巷1之1號4 │海洛因1 次。 │前金區六合二路與自立│ │
│ │ │樓住處 │ │二路口,因交通違規為│ │
├──┼─────┼──────┼────────┤警盤查,當場扣得供其├──────────┤
│ 5 │105 年3 月│高雄市○○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所剩餘之第二級毒│黃傳景施用第二級毒品│
│ │1 日19時30│○○○路○ │置於玻璃球內點火│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分許 │○巷○○號4 │燒烤而吸食其產生│驗餘淨重分別為0.83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樓住處 │之煙霧之方式,施│克、0.408 公克),並│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安非他命1 次。 │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
│ │ │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為零點捌參公克、零點│
│ │ │ │ │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肆零捌公克,含包裝袋│
│ │ │ │ │。 │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 │ │ │ │ │。 │
├──┼─────┼──────┼────────┼──────────┼──────────┤
│ 6 │105 年3 月│高雄市○○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5 年3 月6 日20│黃傳景施用第二級毒品│
│ │6 日9 時許│○○○路○ │置於玻璃球內點火│時43分許,莊欣融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巷1之1號4 │燒烤而吸食其產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樓住處 │之煙霧之方式,施│用小客車搭載黃傳景,│仟元折算壹日。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中正│ │
│ │ │ │安非他命1 次。 │路與自立路口時違規左│ │
├──┼─────┼──────┼────────┤轉,為警攔查,當場扣├──────────┤
│ 7 │105 年3 月│高雄市○○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得黃傳景所有供施用海│黃傳景施用第一級毒品│
│ │6 日15時30│○○○路○ │,施用第一級毒品│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分許 │○巷1之1號4 │海洛因1 次。 │支、殘渣袋1 只,並依│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殘│
│ │ │樓住處 │ │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渣袋壹只,均沒收。 │
│ │ │ │ │果呈可待因、嗎啡、安│ │
│ │ │ │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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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