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崑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105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證據資料」欄內之「陳振順」均更正為「程振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