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520號
KSDM,105,審易,520,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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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崇瑞
      鄧翠珍
      黃識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律師
      陳彥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崇瑞鄧翠珍黃識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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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