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柒日所為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二八七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 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 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邱仁豪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 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8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件被告嗣於簡式審判程序中改為否認 犯行,有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本院 認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 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