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7號
KSHV,105,建上,7,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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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葉尚傳即佶宏生命事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汀嵩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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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