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02年度,2號
KSHV,102,家上易,2,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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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上訴人  陳振福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以兩造間請求返還 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之裁判,涉及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智欽死亡 時遺產之範圍,及繼承人陳張梅桂所繼承之遺產金額是否不 能維持其生活等節,應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 家訴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結果為據,故於民國102年12 月16日裁定命於上開分割遺產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已於105年7月20日判決確定,有 本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可稽。本件訴訟程序 已無停止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自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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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