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東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東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柯東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裁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有期徒刑12年3 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柯東宏業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 年3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