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86號
KSHM,105,聲,786,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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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立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立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何立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立中業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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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