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何氏詩
上列上訴人何氏詩與被上訴人晉生護理之家等間因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16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7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