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13號
TNHV,104,建上,13,20160714,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97萬44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萬2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
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
,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1/1頁


參考資料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