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75號
TNHM,105,聲,475,201607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 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4 月14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